色度(chromaticity),顏色是由亮度和色度共同表示的,而色度則是不包括亮度在內的顏色的性質,它反映的是顏色的色調和飽和度。
顏色是由亮度和色度共同表示的,而色度則是不包括亮度在內的顏色的性質,它反映的是顏色的色調和飽和度。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兩種測定顏色的方法。本標準測定經15min澄清后樣品的顏色。pH值對顏色有較大影響,在測定顏色時應同時測定pH值。
⒈1 鉑鈷比色法參照采用際標準ISO 7887—1985《水質顏色的檢驗和測定》。鉑鈷比色法適用于清潔水、輕度污染并略帶黃色調的水,清潔的地面水、地下水和飲用水等。
⒈2 稀釋倍數法適用于污染較嚴重的地面水和業廢水。
兩種方法應立使用,般沒有可比性。
樣品和標準溶液的顏色色調不致時,本標準不適用。
折疊稀釋倍數法
⒋1 原理
將樣品用光學純水(3.2.1)稀釋至用目視與光學純水相比剛好看不見顏色時的稀釋倍數作為表達顏色的強度,單位為倍。
同時用目視觀察樣品,檢驗顏色性質:顏色的深淺(無色,淺色或深色),色調(紅、橙、黃、綠、藍和紫等),如果可能包括樣品的透明度(透明、混濁或不透明)。用文字予以描述。
結果以稀釋倍數值和文字描述相結合表達。
⒋2 試劑
⒋2.1 光學純水(3.2.1)。
⒋3 儀器
⒋3.1 實驗室常用儀器及具塞比色管(3.3.1)、pH計(3.3.3)。
⒋4 采樣和樣品
同3.4條
⒋5 步驟
⒋5.1 試料
同3.5.l條。
⒋5.2 測定
分別取試料(4.5.1)和光學純水(4.2.1)于具塞比色管中,充至標線,將具塞比色管放在白色表面上,具塞比色管與該表面應呈合適的角度,使光線被反射自具塞比色管底向上通過液柱。垂直向下觀察液柱,樣品和光學純水,描述樣品呈現的色度和色凋,如果可能包括透明度。
將試料用光學純水逐稀釋成不同倍數,分別置于具塞比色管井充至標線。將具塞比色管放在白色表面上,用上述相同的方法與光學純水行。將試料稀釋至剛好與光學純水無法區別為止,記下此時的稀釋倍數值。
稀釋的方法:試料的色度在50倍以上時,用移液管計量吸取試料于容量瓶中,用光學純水稀至標線,每次取大的稀釋比,使稀釋后色度在50倍之內。
試料的色度在50倍以下時,在具塞比色管中取試料25mL,用光學純水稀至標線,每次稀釋倍數為2。
試料或試料經稀釋至色度很低時,應自具塞比色管倒至量筒適量試料并計量,然后用光學純水稀至標線,每次稀釋倍數小于2。記下各次稀釋倍數值。
另取試料測定pH值。
折疊結果的表示
將逐稀釋的各次倍數相乘,所得之積取整數值,以此表達樣品的色度。
同時用文字描述樣品的顏色深淺、色調,如果可能,包括透明度。
在報告樣品色度的同時,報告pH值。
相關介紹
本標準由家環境保護局標準處提出。
本標準由中紡織大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奚旦立、陳季華。
本標準委托中環境監測總站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