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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閱讀:332 發布時間:2011-1-252004年10月,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我國制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剛e。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晶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① 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② 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晶。
③ 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④ 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⑤ 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I、Ⅱ、Ⅲ、Ⅳ4個等級。
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般應當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3個階段。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實驗室研究結束后,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