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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皮帶秤累計顯示器和打印裝置
(1)通用要求
累計顯示器和打印裝置應具有相同的分度值,至少應記錄初始顯示值、zui終顯示值、傳
送物料量、計量名稱或符號、日期和時間等信息。這些信息的每*次傳輸均應有打印。
(2)分度值的表示形式
顯示器和打印裝置的分度值應按lx lOk,2×lOk,5×10方式選擇(k為正、負整數或
零),且示值應可靠、簡明、清晰。
(3)部分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d)
部分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應與總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相同。
(4)輔助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
輔助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至少應等于累計分度值的10倍。
(5)示值范圍
皮帶秤上的累計顯示器應至少能顯示zui大流量下運行10 h*稱量物料的累計值。
電子皮帶秤累計顯示器和打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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