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型觸探儀參數:
■錘重量:10kg±10g。
■貫入深度:3600mm。
■錘角貫入直徑:74mm。
■落距:500mm。
■落高:760mm。
■zui大貫入深度:600mm。
■貫入錐度:60°。
■貫入錐zui大直徑:ф40mm。
■重型:63.5KG。
重型觸探儀操作規程:
■貫入前,應使穿心錘自由下落,落距為 76±2cm,將一定規格的標準貫入器打入土中15cm,再打入30cm,用后30cm的錘擊數為標準貫入試驗的指標N。
■當觸探長度大于 2m 時,錘擊數應根據校正系數進行校正。
■貫入前,觸探架應安裝平穩,保持觸探孔垂直。
相關設備巖石膨脹壓力試驗儀
重型觸探儀簡介:
本儀器適用于不適宜土埋深在3m以內擬作清除處理措施的判定依據和設計基礎。
63.5Kg重型觸探儀采用標準貫入儀作為設計勘察過程中的地基承載力參數采集手段,在施工過程中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與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作為基本的試驗工具。63.5Kg重型觸探儀此儀器是利用一定的錘擊動能,對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質評價。重型觸探儀為規范我國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為,依據《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064-98)等規定,結合我國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重型觸探儀工作原理:
主要是利用一定的錘擊動能,對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質評價。
重型觸探儀基本規定:
■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f0分析:當路堤高≤2.0m時,按公路路床穩定性壓實度強度要求考慮。計算荷載:路堤高≤2.0m時,按營運期荷載計算;路堤高>2.0m時,按施工期荷載計算。路堤基底自重應力按zui大應力考慮。
■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參數如下表:重型觸探儀鐵路。
■路堤施工期荷載只考慮路堤自重;營運期荷載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車荷載,其中行車荷載只考慮靜荷載,并按等效靜止土柱作用考慮。
■行車荷載: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級標準;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公路Ⅱ級標準。路面結構: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cm考慮;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cm考慮;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cm考慮。重型觸探儀鐵路。

輕型觸探儀注意事項:
使用時,使穿心錘自由下落,落高為50厘米,每打人土層30厘米的錘擊數即為N100。
操作規程:
■先用輕便鉆鉆至試驗土層標高。
■灌入前,觸探架應安裝平穩,保持觸探孔垂直。
■灌入時,使穿心錘自由下落。落距為76cm,及時記錄貫入深度,一陣擊的貫入量及相應的錘擊數(一般5擊為一陣擊),并計算每貫入10cm的實測錘擊數N。
■當觸探桿長度大于2m時,錘擊數應按相應的規范校正。
工作原理:
是利用一定的落錘能量,將一定尺寸的圓錐形探頭打人土中的難易程度(貫入度)來判斷土的性質的一種原位測試方法。
結構組成:
主要由尖頭,觸探桿,穿心錘三部分組成,錘重10公斤。
基本規定:
■路堤施工期荷載只考慮路堤自重;營運期荷載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車荷載,其中行車荷載只考慮靜荷載,并按等效靜止土柱作用考慮。
■行車荷載: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級標準;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公路Ⅱ級標準。路面結構: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cm考慮;二級公路按總厚度55cm考慮;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cm考慮。重型觸探儀鐵路。
■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f0分析:當路堤高≤2.0m時,按公路路床穩定性壓實度強度要求考慮。計算荷載:路堤高≤2.0m時,按營運期荷載計算;路堤高>2.0m時,按施工期荷載計算。路堤基底自重應力按zui大應力考慮。
■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參數如下表:重型觸探儀鐵路。
簡介:
該產品利用一定的錘擊動能,對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質評價。為規范我國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行為,依據《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J 064-98)等規定,結合我國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輕型觸探儀采用標準貫入儀作為設計勘察過程中的地基承載力參數采集手段,在施工過程中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與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作為基本的試驗工具。
參數:
■錘重:10kg+10g 。
■落高:500mm 。
■zui大貫入深度:6000mm 。
■貫入錘錘度:60度。
■貫入錘角zui大直徑:40mm。
■輕型:10KG。
其它說明:
■不適宜土的判別方法
(1)不適宜土的判別統一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以貫入20cm的錘擊數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數進行確定。
(2)當采用此法有爭議時,應取樣進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試驗,當試驗結果同時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時,則判別為不適宜土。
■不適宜土深度的確定
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h時所對應的錘擊數N20(擊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適宜土錘擊次數標準時,則此時的貫入深度h即為不適宜土深度。
■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操作的基本要求
承包人在不適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按橫向間距小于10m、溝底寬0.3m、深0.6m的標準開挖網格排水溝,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水田地段觸探試驗須在開溝排水后至少連續3個晴天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