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保部印發《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等做了具體規定。其中沖天爐大氣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別為40mg/m3、200mg/m3、200mg/m3。重點地區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為30mg/m3、100mg/m3、150mg/m3。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鑄造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執行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發布。
新建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
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鑄造協會、沈陽鑄造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獨立鑄造企業以及含鑄造工序的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鑄造短流程工藝中鐵液冶煉的高爐執行《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4754-2017國家經濟行業分類
GB/T5611鑄造術語
GB/T8959鑄造防塵技術規程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30822熱處理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39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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