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今年第3次部務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的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并于公布之日起實施。
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是落實重要指示精神,貫徹國家相關部門放管服改革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修改名錄,一方面強化了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項目管理,另一方面降低了環境影響單一、措施成熟、風險可控的項目環評類別,共對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交通運輸、管道運輸和倉儲業、房地產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食品制造業等11大類35小類項目的環評類別進行了修訂。其中,涉及由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降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16項;涉及由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降為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15項;涉及取消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3項。
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等級由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降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企業編制環評文件所需時間和費用大幅度降低,項目審批時限也由法定60天縮短為30天;由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降為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企業不用再編制環評文件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只需在網上填報登記表,也大大節省了時間和費用。因此,合理降低環評分類管理等級、簡化環評工作內容,不僅可以降低企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負擔,也有利于提高生態環境部門的環評審批效率和管理效能,對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生態環境部令
部令 第1號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經生態環境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相關部門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的部分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環境保護部”修改為“生態環境部”。將第六條中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對項目類別、環評類別部分內容予以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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