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近日聯合印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細則包括總則、食品污染與有害因素監測及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技術管理、國民營養計劃和合理膳食行動、營養監測評估、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等十一章五十四條內容。
細則中第九章第四十一條表示,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規定設立與其檢驗職能相配套的專業實驗室,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保障運行條件,為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工作以及及時應對重大突發食品安全與營養事故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工作細則
實驗室能力建設與管理
01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地區特色配備并具有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相應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學指標的檢驗能力;
● 具有較高水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檢驗能力,能夠對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暴發病因進行排查、鑒定和溯源調查;
● 能夠為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本轄區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檢驗技術能力比對工作。應具備營養健康監測評估人體生化指標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標相關的實驗室檢測能力。
02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 應當具有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常見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標的檢驗能力;
● 應具備營養健康監測評估常見人體生化指標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標相關實驗室檢測能力;
● 具有一般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檢驗能力,能夠對重要食源性疾病暴發病因進行篩選和鑒定,對食源性致病菌進行耐藥檢測和分子分型;
● 能夠為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本轄區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03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 應當具有解決本地區常見食品理化和微生物問題的檢驗能力;
● 能夠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中規定的常規指標進行檢驗;
● 具有基礎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檢驗能力,能夠對食源性疾病暴發進行樣品采集和病因初篩,能夠對常見食源性致病菌進行檢驗和鑒定;
● 能夠為本轄區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建立健全本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定期檢查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加強人員培訓,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新建實驗室如果存在病原微生物項目,應當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進行備案。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國家參比實驗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學鑒定國家實驗室和碘參比實驗室應當開展檢驗方法研制及技術培訓活動,組織對承擔相關領域工作任務機構的技術督導和工作質量評價等工作內容。
實驗室儀器設備建議清單
▲電子天平(精度 0.01g)
▲分析天平(精度 0.001g)
▲分析天平(精度 0.0001g)
▲分析天平(精度 0.00001g)
▲二氧化碳培養箱
▲振蕩培養箱
▲生化培養箱
▲霉菌培養箱
▲潔凈工作臺
▲實驗室安全柜
▲電動移液器
▲生物顯微鏡
▲超聲波細胞破碎儀
▲冷凍干燥機
▲無油隔膜真空泵
▲超聲波清洗機
▲旋轉蒸發儀
▲超純水機
*以上為實驗室部分儀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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