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范水污 染源在線監測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要求,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獲取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 總磷(TP)、總氮(TN)、pH值、溫度和流量等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判別流程、數據有效性判 別指標、數據有效性判別方法以及有效均值的計算。本標準適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 統獲取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磷(TP)、總氮(TN)、pH值、溫度和 流量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判別。
本標準是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 356-2007) 的修訂。本標準*發布于 2007 年,原起草單位為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名稱修改為《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 范》;
——刪除了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分析儀與實驗室國家標準方法進行實際水樣比對 試驗的數據有效性判別要求;
——增加了數據有效性判別流程;
——增加了明渠流量計的數據有效性判別要求;
——增加了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的規定;
——增加了有效月均值的計算;
——修訂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與實驗室國家標準方法進行 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和標準樣品試驗的數據有效性判別要求;
——修訂了數據有效性的相關規定;
——修訂了缺失數據的處理。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 356-2007)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9 年 12 月 24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0 年 3 月 24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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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獲取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 總磷(TP)、總氮(TN)、pH 值、溫度和流量等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判別流程、數據有效性判 別指標、數據有效性判別方法、有效均值的計算以及無效數據的處理。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獲取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 總磷(TP)、總氮(TN)、pH 值、溫度和流量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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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 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3195 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技術規范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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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由實現水污染源流量監測、水污染源水樣采集、水污染源水樣分析及分析數據統計與上 傳等功能的軟硬件設施組成的系統。
3.2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中用于在線連續監測污染物濃度和排放量的儀器、儀表。
3.3 有效數據 validity data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采樣監測時段獲得的經審核符合質量要求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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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有效性判別流程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運行狀態分為正常采樣監測時段和非正常采樣監測時段。
正常采樣監測時段獲取的監測數據,根據本標準第 5 章、第 6 章規定的數據有效性判別 標準,進行有效性判別。
非正常采樣監測時段包括儀器停運時段、故障維修或維護時段、校準校驗時段,在此期 間,無論在線監測系統是否獲得或輸出監測數據,均為無效數據。
數據有效性判別流程見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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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有效性判別指標
5.1 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誤差:
5.1.1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
對每個站點安裝的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進行自動監測方法 與表 1 中規定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比對試驗,兩者測量結果組成一個測定數據 對,至少獲得 3 個測定數據對。比對過程中應盡可能保證比對樣品均勻一致,實際水樣比對 試驗結果應滿足 HJ 355-2019 表 1 的要求。按照下列公式(1)、(2)分別計算實際水樣比對 試驗的誤差、相對誤差:
5.1.2 pH 水質自動分析儀與溫度計
對每個站點安裝的 pH 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進行自動監測方法與表 1 中規定的國家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比對試驗,兩者測量結果組成一個測定數據對,比對過程中應盡可 能保證比對樣品均勻一致,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結果應滿足 HJ 355-2019 表 1 的要求。按照下 列公式(3)計算實際水樣比對試驗的誤差: 實際水樣比對試驗誤差計算公式:
5.2 標準樣品試驗誤差:
標準樣品試驗包括自動標樣核查、標準溶液驗證。 對每個站點安裝的 CODCr、TOC、NH3-N、TP、TN 水質自動分析儀,采用有證標準樣 品作為質控考核樣品,用濃度約為現場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標準樣品進行自動標樣核查 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 HJ 355-2019 表 1 的要求,否則應對儀器進行自動校準,儀器自動校4準完成后應使用標準溶液進行驗證(可使用自動標樣核查代替該操作),驗證結果應滿足 HJ 355-2019 表 1 的要求。按照下列公式(4)計算標準樣品試驗相對誤差:
5.3 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比對試驗誤差:
對每個站點安裝的超聲波明渠流量計進行自動監測方法與手工監測方法的比對試驗, 比對試驗的方法按照 HJ 355 的相關規定進行,比對試驗結果應滿足 HJ 355-2019 表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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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有效性判別方法
6.1 有效數據判別:
6.1.1 正常采樣監測時段獲取的監測數據,滿足本標準第 5 章規定的數據有效性判別標準, 可判別為有效數據。
6.1.2 監測值為零值、零點漂移限值范圍內的負值或低于儀器檢出*,需要通過現場檢 查、實際水樣比對試驗、標準樣品試驗等質控手段來識別,對于因實際排放濃度過低而產生 的上述數據,仍判斷為有效數據。 6.1.3 監測值如出現急劇升高、急劇下降或連續不變時,需要通過現場檢查、實際水樣比 對試驗、標準樣品試驗等質控手段來識別,再做判別和處理。
6.1.4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運維記錄中應當記載運行過程中報警、故障維修、日常維 護、校準等內容,運維記錄可作為數據有效性判別的證據。
6.1.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應可調閱和查看詳細的日志,日志記錄可作為數據有效性判 別的證據
6.2 無效數據判別:
6.2.1 當流量為零時,在線監測系統輸出的監測值為無效數據。
6.2.2 水質自動分析儀、數據采集傳輸儀以及監控中心平臺接收到的數據誤差大于 1%時, 監控中心平臺接收到的數據為無效數據。
6.2.3 發現標準樣品試驗不合格、實際水樣比對試驗不合格時,從此次不合格時刻至上次 校準校驗(自動校準、自動標樣核查、實際水樣比對試驗中的任何一項)合格時刻期間的在 線監測數據均判斷為無效數據,從此次不合格時刻起至再次校準校驗合格時刻期間的數據, 作為非正常采樣監測時段數據,判斷為無效數據。
6.2.4 水質自動分析儀停運期間、因故障維修或維護期間、有計劃(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地維護保養期間、校準和校驗等非正常采樣監測時間段內輸出的監測值為無效數據,但對該 時段數據作標記,作為監測儀器檢查和校準的依據予以保留。
6.2.5 判斷為無效的數據應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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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均值的計算
7.1 數據統計:
正常采樣監測時段獲取的有效數據,應全部參與統計。 監測值為零值、零點漂移限值范圍內的負值或低于儀器檢出限,并判斷為有效數據時, 應采用修正后的值參與統計。修正規則為:CODCr修正值為 2mg/L、NH3-N 修正值為 0.01mg/L、TP 修正值為 0.005mg/L、TN 修正值為 0.025mg/L。
7.2 有效日均值:
有效日均值是對應于以每日為一個監測周期內獲得的某個污染物(CODCr、NH3-N、TP、 TN)的所有有效監測數據的平均值,參與統計的有效監測數據數量應不少于當日應獲得數 據數量的 75%。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為權的某個污染物的有效監測數據的加權平均值。 有效日均值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公式如式(5)所示:
7.3 有效月均值
有效月均值是對應于以每月為一個監測周期內獲得的某個污染物(CODCr、NH3-N、TP、 TN)的所有有效日均值的算術平均值,參與統計的有效日均值數量應不少于當月應獲得數 據數量的 75%。 有效月均值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如式(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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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數據的處理
正常采樣監測時段,當 CODCr、NH3-N、TP 和 TN 監測值判斷為無效數據,且無法計 算有效日均值時,其污染物日排放量可以用上次校準校驗合格時刻前 30 個有效日排放量中 的大值進行替代,污染物濃度和流量不進行替代。
非正常采樣監測時段,當 CODCr、NH3-N、TP 和 TN 監測值判斷為無效數據,且無法計 算有效日均值時,優先使用人工監測數據進行替代,每天獲取的人工監測數據應不少于 4 次,替代數據包括污染物日均濃度、污染物日排放量。如無人工監測數據替代,其污染物日 排放量可以用上次校準校驗合格時刻前 30 個有效日排放量中的大值進行替代,污染物濃 度和流量不進行替代。
流量為零時的無效數據不進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