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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動遷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將統籌規劃,根據計劃安排和供需實際相互調整。
近日,上海市政府批轉了市房管局等五部門制訂的《關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有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規定》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規定》明確指出,需結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供應和需求實際以及變化趨勢,科學合理地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統一建設籌措和房源管理機制,有效實現供需平衡。
各類保障性住房應按批準的用途和范圍使用。確需調整的,應從租、售兩方面,構建各類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臺,結合實際有序操作,嚴格對各類保障性住房用途進行調整,特別是租賃型保障性住房調整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同時,上海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可根據國家任務計劃安排等要求和供需實際相互調整,但按照《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暫行意見》規定配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應優先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開工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需用途調整的,可依原程序重新辦理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后,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規定》還明確,將由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籌措及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管理。對擅自變更保障性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圍的,市、區(縣)監察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從嚴查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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