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廣泛存在于水、土壤、大氣中,不同的組織對于 VOCs 有不同的定義。美國 ASTM D3960-98 標準定義其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則認為除 CO、CO2、H2CO3、金屬碳 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物都屬于 VOCs。世界衛生組織(WTO)定義 VOCs 為熔點低于室 溫而沸點在 50-260℃ 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VOCs 按其化學結構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八類:烷烴類、芳烴類、烯 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下面我們來看看 VOCs 相關的檢測標準和*。
我國有關 VOCs 的標準 水: GB 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將地表水按功能分為五類,對五類水中的 109 項環境質量標準進行了明確限定,并給 出相應水質項目分析的參考方法。其中,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68 項,61 個化合物可采用氣相色譜法檢測。 GB/T 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準》將地下水劃分為五類,2015 年 8 月 19 日,國土資源部網站上公示了《地下水質量標準》 (報批稿),對實施二十多年的水質標準進行修訂。修訂標準擬將水質指標由 39 項增加為 93 項,并給出五類地下水的水質指標 *。 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 106 項水質指標進行*,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共 53 項,包括揮發性和半揮發 性有機物。 HY/T 147.1-2013《海洋檢測技術規程》中通過吹掃捕集 -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法(P&T-GCMS)測定海水中揮發性有機物,并 給出 52 種揮發性有機物的定量離子、沸點、以及該方法下的保留時間、重復性相對標準偏差、再現性相對標準偏差和回收率。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編寫《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第四篇第三章《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測定》,給 出 54 種揮發性有機物的 P&T-GCMS 測定方法、22 種揮發性有機物的 HS-GCMS 測定方法,以及 98 種堿 - 中性可萃取、14 種酸 性可萃取半揮發性有機物的 LLE-GCMS 測定方法。
土壤 我國暫行的土壤標準主要為《工業企業土壤環境 質量風險評價基準》(HJ/T25-1999)和《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 行)》(HJ 350-2007),規定了土壤中有害物質的*。在《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 350-2007)中, 附錄 C 提出吹掃捕集 - 氣相色譜 - 質譜法(GC-MS)檢測土壤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土壤和沉積物 揮發性有機物的 測定 吹掃捕集 / 氣相色譜 - 質譜法》(HJ 605-2011)適用于土壤和沉積物中 65 種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若通過驗證本標準也可 適用于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美國 EPA 相關方法 美國 EPA 方法中對于揮發性有機物測定的方法有很多,如 5021、5030、5031、5032、5035、5041、8015、8021、 8260B、8260C 等,其中 50** 系列方法,這些方法主要是前處理方法,包括頂空法、吹掃捕集法、共沸蒸餾法、真空蒸餾法、密 閉系統吹掃捕集法等。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方法主要見 80** 系列方法,這些方法主要是分析方法,主要采用氣相色譜法和氣質聯 用法。EPA 還有一些方法是將前處理方法和分析方法統編在一個方法內,主要采用吹掃捕集的前處理方法,主要有 524、502.2、 601、602、624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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