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第31期通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調味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餐飲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等7類食品820批次樣品,檢出不合格食品16批次,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超范圍使用及其他指標問題。
6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6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分別為淘寶網月兒零食80后懷舊食品(經營者為沈陽市和平區月兒食品商行)在淘寶(網店)銷售的標稱潮州市潮安區全順發食品廠生產的珍珠奶茶吸凍(果凍),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大埔縣湖寮鎮百惠佳生鮮超市銷售的標稱廣州市花都區好福氣食品廠生產的虎紋三明治(海鹽芝士),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中山市黃圃鎮百樂家百貨商場銷售的標稱惠州市廣香園食品廠生產的淮山玉米糕,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源市源城區駿輝包裝食品經銷部銷售的標稱東莞市錦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如意面包,菌落總數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源市源城區泰和食品批發部銷售的標稱東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古早手工蛋糕(大麥若葉味)和戚風蛋糕,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標,主要用來評價食品清潔度,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食品的菌落總數嚴重超標,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加速食品的變質,使食品失去食用價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2015)中規定,糕點中菌落總數,同一批次樣品的5次檢測結果均不超過105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4CFU/g。菌落總數超標說明個別企業可能未按要求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條件,或者包裝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還有可能與產品包裝密封不嚴,儲運條件控制不當等有關。
霉菌屬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廣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變質,失去食用價值。霉菌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裝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控制不嚴格,還可能與產品儲運條件控制不當等有關。
5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超范圍使用問題
5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超范圍使用問題,分別為茂名北斗星百貨有限公司鎮盛第三分公司銷售的標稱佛山市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梅片,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中山市生發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廣州市粒粒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西米,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汕尾市城區誠安雜貨門市部銷售的腐竹,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廣州市禾禾一田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韓式泡菜,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萬利餐廳銷售的蛋生面,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是一種廣譜食品防腐劑,對霉菌、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腐竹不允許添加脫氫乙酸。造成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超標的原因可能是:企業為增加產品保質期,或者彌補產品生產過程衛生條件不佳而超范圍使用;或其使用的復配添加劑中該添加劑含量較高;或在添加過程中未計量或計量不準確造成的。
含鋁食品添加劑可用作膨松劑、穩定劑、抗結劑和染色料等,很多國家如美國、歐盟成員國、澳洲、新西蘭、日本和我國等都允許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鋁殘留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個別企業為改善產品口感,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超范圍使用含鋁添加劑,或者其使用的復配添加劑中鋁含量過高。
5批次食品檢出其他指標問題
5批次食品檢出其他指標問題,分別為深圳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香繽店銷售的標稱江門市蓬江區大平調味食品廠生產的姜蔥料酒(調味料酒),氨基酸態氮(以氮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深圳市同得利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江門市蓬江區大平調味食品廠生產的姜蔥料酒,氨基酸態氮(以氮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深圳市巴迪奧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普寧市流沙集香醬油廠生產的普寧豆醬,氨基酸態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中山市海寶酒家銷售的海鹽奶酪撻和粒粒金瓜貝,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氨基酸態氮是醬油的特征性品質指標之一。氨基酸態氮不合格,主要影響的是醬油產品的風味。氨基酸態氮含量不達標,可能是產品生產工藝不符合標準要求,未達到產品要求的發酵時間,或產品配方缺陷的問題;或是產品本身等級較低,企業為增加銷量虛假標高等級;還有可能存在個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為降低成本而故意摻假的情況。
酸價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敗程度。酸價超標會導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標嚴重時所產生的醛、酮、酸會破壞脂溶性維生素,導致腸胃不適。酸價超標的原因,可能是企業原料采購把關不嚴、生產工藝不達標、產品儲藏條件不當等,特別是存貯溫度較高時易導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敗致使酸價超標。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要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同時要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情況記入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在監管部門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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