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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工作,防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申請、審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鼓勵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發展。
本辦法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是指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電子天平 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許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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